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某镇颖畅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王九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莲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某镇颖畅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某镇颖畅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某镇颖畅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诉调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莉婷
书记员:陆莉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