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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和某某小区业主大会与上海靓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和某某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高国明,主任。
  负责人:宋立伟,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上海市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靓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凌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作寅,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和某某小区业主大会诉被告上海靓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和某某小区业主大会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经查,原告方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和某某小区业主大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计2,261元(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和某某小区业主大会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和某某小区业主大会负担。

审判员:丁  峰

书记员:冯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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