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某某申盛百货商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陈美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水华,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某某申盛百货商店与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某某申盛百货商店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某某申盛百货商店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晨玲
书记员:邱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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