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某某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马某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煦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金铭,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勇,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浦东新区某某幼儿园,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炜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硕,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幢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薇,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涛,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某某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浦东新区某某幼儿园、第三人某某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惠芳
书记员:薛桂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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