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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永某律师事务所与徐某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市永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牛雪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步松,上海市永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市永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徐某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永某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永某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市永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孙婵琦,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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