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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丽水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家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丽水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崔振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心德,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梦华,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秦龙飞。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丽水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上海家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丽水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丽水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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