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杨某某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某某。
负责人:赵阳,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全才,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闵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某某。
法定代表人:孟兆滨,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市杨某某生态环境局申请上海闵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同年5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自愿撤回对上海闵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市杨某某生态环境局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闵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员:季宇凤
书记员:李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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