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赵忠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女,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某某百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虞春明。
原告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连某某百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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