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徐某某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兴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某某,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市徐某某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徐某某住房保障中心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徐某某住房保障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正炎
书记员:胡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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