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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房屋管理中心与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房屋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慈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房屋管理中心诉被告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以纠纷已经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房屋管理中心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房屋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咸利芳

书记员:卞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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