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退出租赁房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经查,该案诉讼费尚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系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周志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