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林水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国,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戴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何永。
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辰恽五金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上海戴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9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辰恽五金经营部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戴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10元,由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辰恽五金经营部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冰清
书记员:卫奕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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