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宝山区华某某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程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民,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赛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传林,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宝山区华某某业主委员会诉被告上海赛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上海市宝山区华某某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宝山区华某某业主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宝山区华某某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市宝山区华某某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刘 姗
书记员:袁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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