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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奇,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尹耀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珏钰。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535,455.64元,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9)沪0114民初84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535,455.64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称因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并无存款故未能实际保全,遂于2019年6月20日再次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嘉唐公路XXX号房产(1-23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嘉唐公路XXX号房产(1-23层)。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宝龙

书记员:秦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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