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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渔家湾海鲜楼与上海碧海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渔家湾海鲜楼,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吴清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华,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碧海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春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奉贤区渔家湾海鲜楼与被告上海碧海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奉贤区渔家湾海鲜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市奉贤区渔家湾海鲜楼负担。

审判员:谷培涛

书记员:蒋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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