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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某律师事务所与陶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市嘉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张嘉兴,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陶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原告上海市嘉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陶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市嘉某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陶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942,013.75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市嘉某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陶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942,013.7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尹志君

书记员:季洁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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