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嘉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张嘉兴,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陶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原告上海市嘉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陶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市嘉某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陶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942,013.75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市嘉某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陶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942,013.7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尹志君
书记员:季洁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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