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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太平村民委员会与屠某兄弟燃气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太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燕龙,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佩凤,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屠某兄弟燃气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JUNYITU。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太平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0,595元,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屠某兄弟燃气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太平村宝园九路XXX号内相应价值的机器设备。案外人上海海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宝园六路XXX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上海海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宝园六路XXX号房屋,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屠某兄弟燃气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0,595元,期限一年;
  三、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屠某兄弟燃气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太平村宝园九路XXX号内相应价值的机器设备(附清单),期限二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1,722.9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  忠

书记员:张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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