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合庆朝阳铸造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惠新,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市合庆朝阳铸造厂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合庆朝阳铸造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市合庆朝阳铸造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艳军
书记员:浦 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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