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俞建国,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迎春,该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原告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吴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田小冰
书记员:李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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