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市儿童医院与仲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市儿童医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于广军,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瑛,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市儿童医院诉被告仲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儿童医院撤诉。
  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上海市儿童医院负担(已付)。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市儿童医院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秀兰

书记员:冯  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