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儿童医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于广军,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瑛,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市儿童医院诉被告仲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儿童医院撤诉。
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上海市儿童医院负担(已付)。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市儿童医院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秀兰
书记员:冯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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