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中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朱宇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上海市中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龙洋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瑛。
原告上海市中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龙洋餐饮有限公司、谢永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市中某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龙洋餐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0元采取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龙洋餐饮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市中某律师事务所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市中某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龙洋餐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000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龙洋餐饮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上海市中某律师事务所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丁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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