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巨某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孝星,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祥丰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高良汉。
原告上海巨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祥丰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巨某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80元,由原告上海巨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 超
书记员:杨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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