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巧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瞿喜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乾,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杰,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XICHEN,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巧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巧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原告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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