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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川沙农工商总公司与上海东丛新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川沙农工商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永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玫辛,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丛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毛泉。
  原告上海川沙农工商总公司与被告上海东丛新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川沙农工商总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川沙农工商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川沙农工商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2,027元,由均原告上海川沙农工商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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