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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嵩年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嵩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严利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上海嵩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嵩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嵩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嵩年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55元,减半收取8,77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3,777.50元,由原告上海嵩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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