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嵩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桂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芳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戴伟平。
被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戴伟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嵩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芳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陶某某、戴伟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嵩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芳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嵩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芳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王 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