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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博阳路2288号。
法定代表人宋绪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朋,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照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隆盛西园4号楼5-101室。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00元,减半收取9500元,由原告上海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学锋 审 判 员  陈绪同 人民陪审员  罗休勇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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