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屹烁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鲁东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胜。
原告上海屹烁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屹烁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屹烁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力涛
书记员:苏 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