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山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汉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雪飞,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晋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施金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山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晋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山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山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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