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山内钢结构设计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阳挺,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郑迪。
原告上海山内钢结构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山内钢结构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等价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上海山内钢结构设计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等价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晏 莹
书记员:陆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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