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屠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引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勣,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铖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黄元西。
被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钟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申请人上海屠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申请人四川铖悦食品有限公司、曾某某、钟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屠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铖悦食品有限公司、曾某某、钟英价值人民币1,518,19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铖悦食品有限公司、曾某某、钟英银行存款1,518,19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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