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展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锦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茗屿,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晓倩。
原告上海展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某食品有限公司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展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展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秦 忠
书记员:张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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