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尧翔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尧翔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1352号1栋6715室。法定代表人:姚影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襄阳光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襄阳光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深圳工业园南京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光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全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尧翔公司与被告襄阳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尧翔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上海尧翔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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