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尤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尤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邰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晓佳,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沈建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标,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筑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何周亚,执行董事。
  第三人:颜静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尤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某新能源公司”)与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第三人上海筑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颜静刚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尤某新能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尤某新能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尤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1,196.1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0,598.08元,由原告上海尤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文婷

书记员:王承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