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尤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邰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晓佳,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沈建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标,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筑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何周亚,执行董事。
第三人:颜静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尤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某新能源公司”)与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第三人上海筑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颜静刚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尤某新能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尤某新能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尤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1,196.1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0,598.08元,由原告上海尤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文婷
书记员:王承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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