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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尚某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科学会堂综合服务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尚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黄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学会堂综合服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孟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栋,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青松,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尚某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科学会堂综合服务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
  经查,案外人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为了举办2013年皇家礼炮的中秋晚宴活动,活动时间为2013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9日,并租赁了被告场地举办该活动,场地租金为人民币61,800元。2013年9月6日,原告代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人民币61,800元,用途为代垫款,被告收到了该款项。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61,800元。从本案现有的证据看,原、被告之间并无租赁合同关系,是原告代案外人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人民币61,800元,用途为代垫款。代垫款的性质属于代付行为,实际就是原告代案外人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了款项。原告不是租赁合同的相对人,既然属于代付行为,其诉讼主体地位就存在问题,故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尚某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奚仁年

书记员:魏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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