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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绮星美容有限公司、王絜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絜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上海绮星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絜绮。
  原告上海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絜绮、上海绮星美容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海鸣

书记员:乔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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