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凯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仲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尊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方桔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云夫,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凯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尊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的民事裁定,采取: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尊恒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896.6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英杰、黄春林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钜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上海尊恒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尊恒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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