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寰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谢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丹。
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余子洋(YEECHEEYONG)。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寰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卓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外,原告在收到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寰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