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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寓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储某商务咨询事务所、北京悦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寓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闽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焱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恒,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储某商务咨询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邢弢。
  被告:北京悦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娴。
  被告:租后(上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邢弢。
  第三人:上海众梵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XXX号XXX楼(集中登记地)。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储某事务咨询事务所。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寓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储某商务咨询事务所、被告北京悦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被告租后(上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众梵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无而发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以《上海众梵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提起诉讼,尽管签订该协议时,原告不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但是原告在该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加入该协议,成为该协议其中一方,况且该案的纠纷就是基于《上海众梵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而产生的,故本案应按上述合伙协议的约定来确定管辖。由于《上海众梵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原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按原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因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并不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现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沈佳越 殷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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