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枫,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曼某会务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
原告上海富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曼某会务会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富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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