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859号5幢137室。
法定代表人:施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世宏,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新,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鑫通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三元路中段17号1幢1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召,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富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鑫通利运输有限公司、许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76元,减半收取计4938元,由原告上海富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隆
书记员: 顾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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