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傅生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丙弟,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新章,男,195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富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新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现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皓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富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高丽萍
书记员: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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