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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瑞京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瑞京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林。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瑞京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力烽

书记员:陶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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