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迪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利娟。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迪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捷
书记员:刘 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