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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荟生(海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育玮。
  被告:荟生(海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袁嫒。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荟生(海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  涛

书记员:黄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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