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良心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峰。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某公司)与被告良心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心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 涛
书记员:黄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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