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竹市第二中医医院,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张宝芳,院长。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某公司)与被告绵竹市第二中医医院(以下简称绵竹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绵竹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绵竹医院:1.立即停止使用编号为XXXXXXXX的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2.赔偿富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庭审中,富某某公司确认绵竹医院已经停止使用涉案图片,故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同时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800元以及为公证保全在上海与南京之间往返的差旅费200元。事实和理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其授权富某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及维护该图片的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绵竹医院未经富某某公司授权在其官方微信使用富某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上述图片。富某某公司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绵竹医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富某某公司与富尔特公司之间为委托关系,富某某公司无法仅基于授权委托取得诉讼地位和著作权权利;2.富尔特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权属;3.绵竹医院使用的配图系从其他网站下载,未从富尔特网站直接下载,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4.绵竹医院系公益医疗机构,其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5.富某某公司索赔金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富某某公司提交的《网域名称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富尔特公司网页打印件、(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XXXX号公证书、涉案图片电子档案等证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富某某公司提交的《网域名称注册证明》显示,富尔特公司于1999年12月13日在财团法人台湾网路资讯中心注册了XXXXXXXXX.com.tw的网域名称,有效日期至2021年1月23日。该《网域名称注册证明》经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及上海市公证协会认证。涉案图片在该网站上的展示信息显示,图片编号为XXXXXXXX,内容为一位女性躺在床上手握闹钟的肖像摄影。图片下方印有“IMAGEMORE”字样的水印,网页左上角有“IMAGEMORE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标识,网页下方有富尔特公司的著作权声明。
富某某公司提供的涉案图片电子版本显示了拍摄相机型号、拍摄参数及图片参数等属性信息,其中尺寸为4940像素×3712像素。
2016年5月6日,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确认富尔特公司就其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授权富某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复制、发行、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同时授权富某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该授权书签署之前及之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授权委托的起始期追溯到委托人首次授权受托人的时间,即2009年1月1日;授权委托的终止期至2030年12月31日。上述《授权委托书》经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及上海市公证协会认证。
2018年2月6日,富某某公司派员就浏览相关网页信息的过程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于2018年2月12日出具(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XXXX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在GoogleChrom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s://mp.weixin.qq.com/s?_biz=MzA5MTY4NjU0MA==&mid=XXXXXXXXXX&idx=1&sn=28e03cfbcf98c32b81b306c237c2a664&chksm=887181f7bf0608e1df727ab67952并对该网页文章分两张截图保存。查看公证书所附截图,一张截图显示微信公众号“绵竹市第二中医医院”于2017年12月7日发布了题为“【节气养生】大雪,理肺散寒为重!”的文章,另一张截图显示该文章使用了一张女子与闹钟的配图。另在地址栏输入http://sogou.com/进入搜狗搜索页面,在搜索栏输入“绵竹市第二中医医院”,点击“搜公众号”。搜索结果显示该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为“绵竹市第二中医医院”。经当庭勘验,文章配图内容与涉案图片一致。公证书共公证了113篇文章,富某某公司为此共支出800元。
绵竹医院提交公众微信号后台截图一份,显示已被删除的文章阅读量为478次。同时,绵竹医院书面自认其发布时间为2017年12月7日,删除时间为2019年2月27日。庭审中,富某某公司对该两份证据予以认可。
此外,富某某公司还提供了富某某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定购合同》作为主张损害赔偿金额的参考依据。本院认为,图片许可使用费与图片的独创性、清晰度、内容及用途等密切相关,且合同所涉图片亦并非涉案图片,富某某公司与案外人之间协商确定的许可费用无法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依据,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绵竹医院还提交百度经验网站网页打印件一份,拟证明其系从该网站下载了文章配图,且下载时图片上无水印。本院认为,绵竹医院未到庭,被控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获得图片的真实来源既无法查证,也不影响侵权认定,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富某某公司在本案中提供了富尔特公司网页打印件、涉案图片电子档案等初步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富尔特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富某某公司基于《授权委托书》取得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以及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维权的权利。绵竹医院关于富某某公司仅为委托关系的受托方,无实体权利与诉讼地位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绵竹医院未经许可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使用了涉案图片,且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绵竹医院关于其未直接从富尔特公司网站下载,不存在主观过错的抗辩,及其主张构成合理使用的抗辩,本院均不予采纳。庭审中,富某某公司确认绵竹医院已经停止使用涉案图片,故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悖,予以准许。关于赔偿数额,鉴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以及侵权图片的使用方式、使用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关于合理费用,就公证费,富某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票据,本院根据该公证书公证的文章数量分摊后酌情予以支持;就律师费,富某某公司虽未能提交相应票据,但其确实委派律师出庭,本院根据案件难度和律师工作实际酌情予以支持;就因公证支出的差旅费,富某某公司未提供票据且并非必要支出,本院不予以支持。
绵竹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绵竹市第二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绵竹市第二中医医院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张 敏
书记员:王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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