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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陈邦。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  涛

书记员:黄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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