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爱华国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隋月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女。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爱华国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罗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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