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悦界优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涛。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悦界优品餐饮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欣元
书记员:严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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